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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光伏大国如何突破金融瓶颈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4-04-09 09:34:18 阅读次数:0

 
在刚过去的2013年,全球的光伏产业经历了严峻的寒冬,在内需不足和外需受欧美反倾销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光伏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的压缩,纷纷面对困难。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务院于2013年7月发表了促进光伏市场发展的征求意见稿,大幅提升我国未来几年的光伏安装目标至共35GW。在政策的刺激下,全国随即掀起一股光伏发电的热潮,大家都忙于报项目,据不完全统计,至2013年底,计划项目的规模已达120GW,是国家规划的近四倍。假如要完成这些项目,资金的需求总量将近8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十二五期间国家每年投入建设高铁系统的资金规模,而在法规和金融解决方案未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资金的瓶颈,使光伏发电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共同面对的课题。在当期的情况下,银行的态度保守,一般都要求项目母公司的100%担保,这不单只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无法分割项目,同时也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为每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这使得光伏发电成为少数大企业的玩物,失去了全民参与新能源建设的社会意义。外国的经验说明,光伏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具备以项目现金流为基础的独立融资,并与母公司实现风险的分割。这就需要政策、法规、保险(放心保)和银行的配合。在本文,我们将参考我们在国外的经验,为解决我国光伏建设的融资瓶颈展开讨论。
外国的经验与教训
过去的十年,光伏发电在全球掀起了热潮,全球超过100个国家推出了不同形式的光伏政策。有以长期固定电价为基础的补贴制度(Fit-In-Tariff),有以再生能源券为基础的补贴制度,除此之外,有针对初装补贴的制度也有针对长期收益的制度。在计量上,有采用净电表法的制度(NetMetering),也有采用全电表发的制度(GrossMetering)。不同的补贴制度在拉动光伏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不同的作用,也产生不同的问题。我们可以由外国的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我国的光伏应用政策和金融解决方案。
德国
德国是光伏发电的老大哥,曾高占全球市场的60%,而推动德国市场发展的法案,为光伏发电提供20年的固定补贴价格,并以全电表法(GrossMetering)量度光伏发电量,为业主提供发电收款的依据。在这个制度下,政府设立的新能源机构向系统的业主提供20年的固定收购价格,由于太阳的年日照量稳定,发电量也稳定,银行便可以以发电的预测现金流为贷款依据,做出长期融资安排。在解决了融资瓶颈后,德国的光伏市场规模跃居全球首位。在德国的补贴运作中,补贴的费用会平摊到每一度电中,由国民负担。因此,当安装量大幅上升后,电费中的新能源补贴征费便大幅增加,使得没有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人们不单只享受不了补助,还要承担更大的电费压力,造成社会的矛盾。德国光伏政策的原本设计动机是为业主提供略高于国债收益的投资机会。但市场真正的起步是当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达到6%以上时。2009-2012年间的光伏组件和系统价格急跌,在补贴电价未能及时调整的情形下,造成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一度上升至13%,引来市场的井喷式增长。这种市场的无序增长所造成的供求失衡,促成中国光伏产业的大量扩产,间接引发2012-2013年的光伏寒冬。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固定的电力收购价格结合20年的长期购电法案,为银行融资提供了基础条件,是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但不设上限的安装量和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滞后性,使得市场在成本快速下降时造成亢奋,使得安装量暴增,最终又因为补贴的大幅下降而冷却,造成光伏市场和产业的大波动。而超出预期的增长,也使电力消费者的补贴征费上升,造成社会矛盾。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发展光伏的方式因省而异,可以说是大杂烩。既有类似德国的补贴电价,也有以现金或再生能源券为基础的初装补贴。政策在不断的修改,最后简化为初装时以再生能源券为基础的补贴制度。然而,初装补贴在世界许多地方的实践都证明是失败的,仅起到示范作用。由于补贴基本足以覆盖安装成本,业主对系统的质量要求不高,风险意识不足,造成许多劣质产品和系统充积市场,反而为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澳大利亚的初装新能源券的操作概念大致是政府向光伏系统的业主按规模一次性发出再生能源券STC,业主可通过市场将再生能源券出售并回收部分或全部的系统投资。STC的供应量由安装量决定,是纯市场行为。而STC的需求则由政府法规决定,由能源供应商等机构按一定的规则承担,每年的需求基本固定。而政府更进一步通过不同规模系统的STC数目,去引导市场安装特定规模的光伏系统。例如,澳大利亚的主流市场曾被1.5KW的小型系统占据,而政策的目标是光伏发电以满足居民日间的用电为目标,不对电网造成输出的压力。然而,澳大利亚的这种创新也造成市场的大波动,在STC"供应市场制"但"需求计划制"的情形下,STC的价格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一度由法律上限的65澳元下跌到15澳元,使依靠STC作为收入的安装公司大量倒闭,也使市场由亢奋变为沉寂。而STC的大幅波动,也不能作为安装公司融资的依据,投资者也无法做出计划。澳大利亚的经验说明,不管以现金或能源券作为出装补贴,都不利于建立高质量的发电系统。而以"需求计划制"结合"供应市场制"的STC政策,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大幅波动的价格及价格的不确定性使澳洲的银行拒绝参与到光伏应用中,造成资金的异常紧张。澳洲的安装商主要依靠中国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进行安装,并换取STC及出售STC去支付账款。STC价格的大波动使得澳洲的安装商无法向中国企业支付账款,最终导致中信保为澳洲的光伏建设付账,为我国带来损失。

                                                                   来源:光伏产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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