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4-03-14 13:38:59 阅读次数:0 次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关于开展工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24号)精神,针对我市特色块状经济领域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改造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工业强市的要求,顺应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坚持以应用牵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集成创新、试点突破为原则,促进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质量、效益提升,助推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申报行业
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行业,包括: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纺织服装、化纤、文体用品、农副食品、电子通信器件、有色金属、家电、液气密制品、磁性材料、轴承、紧固件、汽车零部件等行业。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其中:
1.试点应用企业,在本行业中应具有骨干带动作用,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具有强烈的“机器换人”意识和实施生产装备技术改造的迫切需求;愿意牵头组织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开发制造,并在本企业内首试首用。
2.装备制造集成企业,在试点行业专用装备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集成制造能力;熟悉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流程及优化方向;能够准确把握本行业装备技术发展方向,并能在装备中运用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等技术;具有在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行业营销推广装备产品的能力。
(二)项目条件
改造试点项目要求技术领先,经济性强(产能提高、质量提升、收回投资成本时间较短、减少操作工人),同时改造试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补助标准
(一)试点应用企业对第一条生产线按改造试点项目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按实际设备和研发技术投入额,予以30%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市财政与县(市)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度实际设备和研发技术投入额,分年度下达。
(二)第二家应用企业购置首条研发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按实际设备和技术投入额,予以15%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市财政与县(市)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应用企业后续购置研发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技改项目列入宁波市技改专项予以扶持。
(三)装备制造集成企业为扩大研制产品产能而实施的技改项目,按产业链技改专项中的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政策予以扶持。
五、申报要求
(一)试点应用企业牵头,会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联合申报。
(二)试点应用企业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的改造试点项目进行审查,并联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按相应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
(四)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
联 系 人:梁斐
联系电话:89186406
电子邮箱:lf@nbit.gov.cn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关于开展工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24号)精神,针对我市特色块状经济领域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度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改造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工业强市的要求,顺应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坚持以应用牵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集成创新、试点突破为原则,促进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质量、效益提升,助推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申报行业
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行业,包括: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纺织服装、化纤、文体用品、农副食品、电子通信器件、有色金属、家电、液气密制品、磁性材料、轴承、紧固件、汽车零部件等行业。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其中:
1.试点应用企业,在本行业中应具有骨干带动作用,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具有强烈的“机器换人”意识和实施生产装备技术改造的迫切需求;愿意牵头组织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开发制造,并在本企业内首试首用。
2.装备制造集成企业,在试点行业专用装备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集成制造能力;熟悉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流程及优化方向;能够准确把握本行业装备技术发展方向,并能在装备中运用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等技术;具有在我市特色块状经济行业营销推广装备产品的能力。
(二)项目条件
改造试点项目要求技术领先,经济性强(产能提高、质量提升、收回投资成本时间较短、减少操作工人),同时改造试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补助标准
(一)试点应用企业对第一条生产线按改造试点项目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按实际设备和研发技术投入额,予以30%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市财政与县(市)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度实际设备和研发技术投入额,分年度下达。
(二)第二家应用企业购置首条研发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按实际设备和技术投入额,予以15%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市财政与县(市)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应用企业后续购置研发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技改项目列入宁波市技改专项予以扶持。
(三)装备制造集成企业为扩大研制产品产能而实施的技改项目,按产业链技改专项中的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政策予以扶持。
五、申报要求
(一)试点应用企业牵头,会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联合申报。
(二)试点应用企业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的改造试点项目进行审查,并联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按相应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
(四)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
联 系 人:梁斐
联系电话:89186406
电子邮箱:lf@nbit.gov.cn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7日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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