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7-09-12 09:00:27 阅读次数:0 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 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7〕3号)精神,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1、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3511”产业体系组成部分,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2016年度应有R&D实际支出(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其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 备注 |
500≤销售收入<2000 | 5% | 销售收入×5% | |
2000≤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3% | (销售收入-2000)×3%+100 |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
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2% | (销售收入-15000)×2%+490 |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
(3)近3年内(不包含2017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5)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6)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区县(市)培育已满1年(2016年底之前批建)、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2、申报流程
(1)企业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点击“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由“TJ-B0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栏目(预计9月20日网络开放)在线填写申报表,并将可行性报告(附件1)电子文档上传。
(2)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初审,会同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3)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给予受理编号。
(4)企业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材料,按照可行性报告目录要求整理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二、市企业研究院
1、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2014年底之前批建)。
(3)近3年内(不包含2017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2、企业研究院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
(2)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报流程
(1)企业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点击“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由“TJ-B01企业研究院”栏目(预计9月20日网络开放)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佐证材料。
(2)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3)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给予受理编号。
(4)企业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材料,整理附件材料后装订成册后提交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三、注意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要求,对建有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及各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称号的企业,将依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和《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明确的补助政策不再适用。
2、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支持我市规上工业类(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13修订)》(浙统〔2014〕10号)明确的118类制造业细分行业企业。
3、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的。
4、集团公司申报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的,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的认定申请。
5、纸质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张、尽量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统一印制《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书》(附件2)或《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书》(附件3),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6、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认真填写《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附件4)和《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发送电子文档至我局;纸件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附件1、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提纲.docx
附件2、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书封面.docx
附件4、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docx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 潘美君 电话:89187097
E-mail:610949279@qq.com
受理中心: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吕宏校 电话:27877183:
附件1: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提纲.docx
附件2: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书封面.docx
附件3: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书封面.docx
附件4: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5:2017年度宁波市企业研究院推荐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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