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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7-04-13 10:16:45 阅读次数:0

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批次
  (一)第一批认定,(针对2014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6月15日。
  (二)第二批认定,书面材料受理截止7月31日。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6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6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6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6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企业对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提交网络申报与纸质资料。
  (一)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详见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我办;经核对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对于已注册的企业,应延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二)制作资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工作指引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4-2016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16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4-2016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全文资料);
  8、2014-2016会计年度企业最终提交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年度内部分指标未发生的,也须提交对应报表)
  申报书内所附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必须为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或数据前后表述要求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书封面采用单色纸张并按照《2017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1)封面样式印制填写,勿喷(涂)塑;装订成册后,应内附总目录和相应页码,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书面申报书(1份)受理后概不退还,申报企业应提前做好资料备份。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予认定。
  (二)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它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
  (三)填报知识产权汇总表之前,企业应自行开展法律状态检索,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结果等),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对于非原始申报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如专利登记簿副本、变更后的法律状态查询结果等)。专利法律状态可登录至中国专利公布公告(epub.sipo.gov.cn)的“事务数据查询”进行检索。企业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法律状态查询结果应为近3个月内出具。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基本条件。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需具体披露申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等内容,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发表明确的意见,清晰、完整披露企业2014-2016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五)企业可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并约定责任事项,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2)。对于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有关纪律规定,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受理地址:高新区扬帆路999弄3号楼2楼
  受理咨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吕宏校 电话:27877183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 潘美君 电话:89187097
  市财政局 孟 强 电话:87188287
  市国税局 林 哲 电话:87732306
  市地税局 康海波 电话:87188091
  附件1、2017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封面.docx
  附件2、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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