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6-02-29 14:44:37 阅读次数:0 次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甬科知[2014]15号)文件,组织开展2016年度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企业近三年拥有各类国内授权专利18件以上(其中,含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4件以上;
(3)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宁波市产业发展政策;
(4)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上年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6)企业已启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有关认证工作;
(7)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状况良好。
二、宁波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直接打印);复核企业填报《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复核申报表》(直接打印);
(2)企业启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有关认证工作相关材料复印件(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手册或提交认证机构反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已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即可;
(3)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研发费用汇总表等);打印报统计局报表:科技项目情况(表号:107—1表)和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表)并盖章;
(4)企业近三年授权专利汇总表(附件1)、上年有效授权专利汇总表(附件2),专利产品销售收入汇总表(附件3);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没有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违法行为的承诺书(附件4);
(7)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格自发文当年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第四年提出复核申请,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其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行失效。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提交
申报截止时间: 2016年4月20日。
以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另单独打印一份申报表并盖章。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并审核材料,按文件要求及时上报。
书面材料受理: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新明 周夏君
电 话: 27877183 27877181
地 址: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杨帆路999弄3号楼二层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大厅
知识产权管理处联系人: 薛 玫 电话:55888325
唐雄锋 电话:87973210 传真:87973210
邮箱: 499192653@qq.com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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