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第95辑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4-08-01 10:37:17 阅读次数: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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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修订消费品能源标签规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提出议案,修订能源标签规则,涉及多类消费品的标签,包括灯泡、电器、室内空调、吊扇、冰箱及熔炉等,并于8月18日前收集公众意见。根据能源标签规则,生产商必须在若干类产品附上黄色的EnergyGuide能效标签,列明每年的运作成本、能耗等级,以及所有相同类型产品的最高和最低能耗范围以作比较,适用产品包括洗衣机、洗碗机、冰箱、冰柜、热水器、室内空调、中央空调系统、熔炉、锅炉、热泵、泳池加热器及电视机等。
此外,议案规定,若干类装饰性及其他专用灯泡须附上照明资料标签,并修订现行的冰箱标签分类,修改吊扇标签设计,以及要求室内空调标签的张贴位置由机身转至包装上。议案内容概要如下:
照明资料标签扩大涵盖范围:联邦贸易委员会曾于2010年7月19日为一般用途灯泡订立新的照明资料标签,标签需要列明灯泡亮度、估计全年能源成本、寿命、色貌及能耗。现行的标签规则适用于大部分一般用途中型螺纹基座白炽灯泡、节能灯泡及发光二极管(LED)灯泡,但多种其他消费灯泡如装饰灯泡、非中型螺纹基座灯泡、不易碎灯泡及防震灯泡等则不包括在适用范围内。201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把标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螺纹基座灯泡以及GU-10及GU-24针座灯泡,藉此为消费者提供统一资料。
联邦贸易委员会审视了各方面意见后,现在建议把标签适用范围扩展至在能源使用或光亮度与一般用途灯泡相同的专用灯泡。议案提出特定瓦数及光亮度的灯泡必须附上标签,一般消费者不会采用的灯泡(如黑光灯泡、捕虫灯泡、彩光灯泡、红外线灯泡、左旋螺纹灯泡、海洋讯号用途灯泡、矿场用途灯泡、讯号用途灯泡、银腕灯泡、展示灯泡、交通灯泡、T-型灯泡以及若干G型灯泡)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列。议案提出为若干类型的灯泡订立特定标记条款,并为专用灯泡的小型包装订立小型单一标签。不受建议规定监管的消费灯泡方面,议案订明若生产商遵守规则的内容及格式规定,便可以使用照明资料标签。最后,为了防止混淆,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在规则内增添“专用消费灯具”,代替修订“一般用途灯具”定义,藉此扩大标签的涵盖范围。
室内空调标签:议案规定室内空调的包装箱必须贴上标签,但生产商可以选择标签的底色,并允许生产商以贴纸标签代替把标签印在包装箱的做法。标签必须在包装正面显示,因为在零售陈列时,这些产品通常以正面面向消费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出,不会修改小型冰箱和冰柜以及热水器的现行标签规定,原因是这些产品多数不会放在包装箱内陈列。
议案还提出修改室内空调标签,由综合能源效益比率(CEER)代替能源效益比率(EER)。此外,鉴于美国能源部最近建议把移动式空调纳入《能源政策及节约法》的规管范围,移动式空调也须附上EnergyGuide能效标签。由于室内空调及移动式空调有相似之处,联邦贸易委员会预期,规则将要求这两种产品附上相同或相似的标签。
吊扇标签:议案将修改吊扇标签,有关规定将与冰箱和洗衣机等其他在陈列室展示的产品一致。建议标签将继续沿用以前的假设情况,即每日使用6小时及每千瓦时电费为0.12美元。
冰箱标签分类:现行规则以产品配置(如顶部装置冰柜的型号)来划分冰箱类别,以便进行比较,其中冰箱分为8个类别,冰柜则为3个。不过,议案将把冰箱类别综合,分为3个:自动除霜冰箱-冰柜(现时归入附录A4-A8)、手动或部分手动冰箱及冰箱-冰柜(现时归入附录A2-A3),以及不设冰柜的冰箱(现时归入附录A1)。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这项修订可以方便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比较、简化类别范围,以及让消费者注意各类冰箱的能源效益。
吊牌:议案将修订规则,规定产品必须利用电线束线带以双线穿过强化穿孔来附加吊牌。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减少标签脱落的机会。不过,委员会不会建议修订规则,允许吊牌附加在产品外面,原因是会令吊牌脱落的风险增加。
(来源:香港贸发网)
(来源:香港贸发网)
欧盟发布新版温室氟化气体条例
2014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温室氟化气体(F-Gas)的条例 (EU) No 517/2014,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替代原条例 (EC) No 842/2006,新的条例旨在2030年前将欧盟境内温室氟化气体的排放量减少至现今水平的三分之一。为达成此目标,其中氢氟化碳(HFCs)的供应量在2030年前减少到2015年水平的三分之一。
涉及到温室氟化气体的欧盟境内生产商、进口商等都将受到该条例的影响:
1.配额制度限制。
为了控制境内温室氟化气体总量,缓解欧盟环境压力,针对温室氟化气体,欧盟从2015年开始实施配额制。所有温室氟化气体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都需要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向欧盟进行登记。欧盟将根据登记情况在2014年底进行配额分配。
2.充分的证明文件和符合性声明要求。
欧盟要求预先充注设备的进口商(例如制冷设备,空调及热泵设备)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确保使用的温室氟化气体纳入配额系统之内并备有充分的证明文件以及符合性的声明,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自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独立审计确认前一年度前述证明文件的准确性。设备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当在设备投放市场后保存证明文件和符合性声明至少5年的时间。
空调及制冷类产品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日期
对于某些包含温室氟化气体的产品,欧盟委员会列出了一个时间表(如下),规定了每个产品相应的禁止进入日期,该日期之后,这些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例如,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GWP)≥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冻箱禁止进入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并对禁止期前投放欧盟市场的这些产品提出了标签义务。
空调及制冷类产品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日期:
产品 | 禁止日期 | ||
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冻箱 | 2015年1月1日 | ||
商用冰箱和冷冻箱 | 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2500 | 2020年1月1日 | |
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150 | 2022年1月1日 | ||
包含或其功能依赖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2500的驻立式制冷设备,除了设计用于冷却产品到-50 ℃以下的设备 | 2020年1月1日 | ||
额定能力不小于40 KW包含或其功能依赖温室氟化气体且其全球暖化潜势≥150的商用合装集中式制冷系统,除了在复叠系统的初级制冷回路温室氟化气体且其全球暖化潜势<1500可以使用 | 2022年1月1日 | ||
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150的移动式房间空调器 | 2020年1月1日 | ||
包含或其功能依赖温室氟化气体且其全球暖化潜势≥750,所含小于3 kg的温室氟化气体的单一分体式空调系统 | 2025年1月1日 | ||
包含氢氟化碳且其全球暖化潜势≥150的泡沫材料,除了当需要满足国家安全标准时 | 挤压的聚苯乙烯 | 2020年1月1日 | |
其他泡沫材料 | 2023年1月1日 |
备注:
F-Gas 指温室氟化气体(Flourinated Greenhouse Gases) 是氢氟化碳, PFCs和SF6的总称。
HFCs 指氢氟化碳(Hydrofluorocarbons), 在本条例中是指HFC-23, HFC-32, HFC-41, HFC-125, HFC-134, HFC-134a, HFC-143, HFC-143a, HFC-152, HFC-152a, HFC-161, HFC-227ea, HFC-236cb, HFC-236ea, HFC-236fa, HFC-245ca, HFC-245fa, HFC-365mfc或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GWP 指全球暖化潜势(Global Warming Potential),指在100年的时间框架内,各种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对应于相同效应的二氧化碳的质量。各温室气体GWP值请查阅条例REGULATION (EU) No 517/2014中的AnnexⅠ、AnnexⅡ和Annex Ⅳ: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4.150.01.0195.01.ENG
(来源:intertek)
(来源:intertek)
欧盟批准实施3项UNECE机动车技术法规
2014年6月,欧盟批准实施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气体放电前照灯、对称前照灯和车道偏离警报系统的3项法规。具体的法规信息见下表。
批准实施的UNECE机动车法规信息
法规号 | 法规名称 | 生效日期 | 适用类型 | ||
| 关于批准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 | 2013.7.15 (01系列修订的补充规定4) | M、N和L3类 | |
| 关于批准发射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并装用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或LED模块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 | 2014.10.9 (01系列修订的补充规定3) | L和T类 | |
| 关于批准机动车车道偏离警报系统(LDWS)的统一规定 | | 2013.7.9 | M2、N2、M3和N2类 |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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