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第93辑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4-08-01 10:12:18 阅读次数:0 次
宁波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服务中心 |
宁波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 |
美国FDA要求日光灯产品须具有警示说明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29日发布了新的管制要求,将低风险的日光灯调整为中风险产品,并要求产品必须具有警示性黑色标签,明确此类产品不能用于18岁以下人群。
根据FDA发布的消息,日光灯产品能够产生紫外线,可导致发生皮肤癌。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l 生产日光灯包括日光浴床的企业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得到FDA批准;
l 企业必须提供产品符合测试要求的证明,以及产品设计特点的说明;
l 产品具有警示和禁忌标志;
l 要具有“经常暴露于紫外线辐射,应当定期进行皮肤癌体检”警示提示。
(来源:商务部网站)
美国就LED灯和HID灯的节能测试标准征询意见
2014年6月3日和2014年5月22日,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在联邦纪事上发布了有关LED灯和HID灯的节能测试标准,并向公众征询意见。
有关LED灯的节能测试标准及意见征询(截止到8月4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ketDetail;D=EERE-2011-BT-TP-0071
有关HID灯的节能测试标准及意见征询(截止到6月23日):
http://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tail;D=EERE-2010-BT-TP-0044-0013
我国相关照明企业应积极行动起来,在了解美国对LED灯和HID灯的测试标准要求的同时,积极通过EERE的公众征询的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提交给EERE,提前了解和参与美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制定之初的决策,使企业能提前做好应对解决的准备。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RoHS指令新豁免项目有利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欧盟
2014年5月20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8项新指令,以修订规管电器及电子设备有害物质含量的第2011/65/EU号指令,亦即《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
根据RoHS指令,电器及电子设备若含有某些超出浓度上限的有害物质,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受指令规管的有害物质分别是:铅,以同质物料的重量计算,其浓度上限为0.1%;汞,浓度上限为0.1%;镉,浓度上限为0.01%;六价铬,浓度上限为0.1%;多溴联苯(PBB),浓度上限为0.1%;以及多溴联苯醚(PBDE),浓度上限为 0.1%。不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该等有害物质可获豁免。上述8项新指令列出可获豁免的使用情况,包括:
1.第2014/69/EU号指令:额定电压不低于交流电125伏特或直流电250伏特的介电陶瓷电容器中的铅。这项豁免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但继续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控仪器备用部件。
2.第2014/70/EU号指令:微通道面板(MCPs)中的铅。
3.第2014/71/EU号指令:大面积晶元堆叠时,晶元界面焊料中的铅。这类晶元用于电脑断层扫描及x光系统的x光侦测器中。这项豁免将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但继续适用于2020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电脑断层扫描及x光系统备用部件。
4.第2014/72/EU号指令:电子电气零部件及印刷电路板终端涂层及焊料中的铅。这项豁免将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
5.第2014/73/EU号指令: 镀铂的铂电极中的铅。这项豁免将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
6.第2014/74/EU号指令:工业监控仪器中除了C-press之外其他顺应针连接系统中的铅。这项豁免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但继续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控仪器备用部件。
7.第2014/75/EU号指令:背光液晶显示器冷阴极萤光灯中的汞,每盏灯不超过5毫克,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控仪器中使用。这项豁免将于2024年7月21日届满。
8.第2014/76/EU号指令:招牌、装饰照明、建筑照明、专业照明及发光工艺品所用的手工制作发光放电管中的汞。这项豁免将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
上述豁免项目将纳入RoHS指令附件III或IV内。附件III列举不同种类的电器及电子设备豁免情况,附件IV则列举医疗设备及监控仪器的豁免情况。
上述8项指令将于刊登之日后第20天生效。成员国须于指令生效后第6个月的最后一天前实施该等指令。所有电器及电子产品到欧盟的出口商必须留意,除非其产品不属RoHS指令规管范围或获得豁免,否则仍受重金属物质限制约束。
详情参见: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欧盟商情快讯/《限制有害物质指令》新豁免项目有利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欧盟/baeu/sc/1/1X000000/1X09XX81.htm
(来源:香港贸发网)
欧盟发布能效标识评估报告
欧盟率先在能效领域出台了强制性的生态设计要求和能效标识要求。为了全面考察其能效法规执行的效果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欧盟委托能源咨询机构Ecofys对能效标识指令2010/30/EU和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进行审查,重点考察目前能效法规的优势和弱点,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变化等。
2014年6月4日,欧盟在网站发布了技术评估报告,其得出的结论如下:
l 某些产品的能效水平有待提升;
l 产品节能潜力有限,因为目前实施过程监管力度偏弱,许多B2B类产品未加贴标签;
l 产品族中间可能存在的重叠情况需在产品开发的过程和任务早期被识别;
l 实施措施扩大至其他法律中未涵盖的非能源产品;
l 合格评定文件的内容需要精简,可以通过一个产品护照(product passport)实现对QR码的访问;
l 应根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增加产品范围。但其他已经有法规进行有效规管的产品不在此范围内,如运输过程中的排放法规;
l 能效标签的大小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并且现有能效等级需要进行修订;
l 自愿性协议可作为一个政策选择,但不得凌驾于法规之上。
报告指出这两个指令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但都与能效有关,未来可能考虑予以合并。
这份报告还将通过大量的公众咨询,让各利益相关方表达自己意见,目的是对欧盟能效法规进行全面完整的分析。报告将给欧盟未来能效法规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澳大利亚更新千斤顶产品安全指南
千斤顶产品作为车辆维修的必备便携式工具,已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国外成为家庭车库的必备工具,各大超市均有销售,其安全性能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
据统计,澳大利亚每年约发生160起因使用千斤顶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包括截肢、粉碎性骨折及挤压伤害等。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为了减少千斤顶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分别于2013年3月和6月,出台了涉及产品安全的《轮式液压千斤顶供应商指南》和《车用千斤顶供应商指南》。
上述指南对千斤顶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做了详细解读,对千斤顶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制造商等在消费者法框架下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详细介绍,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强制性安全要求的产品给消费者。据统计,2013年ACCC共发起千斤顶产品的召回6起,原因均为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来源:杭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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