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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第43辑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2-12-05 14:33:15 阅读次数:0

主办:宁波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

协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美国加州电池充电系统能效要求将于2013年2月1日实施
自2012年1月12日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 Charger System,BCS)和自容式照明控制(Self-Contained Lighting Control)的最低能源效率法规(MEPS),该法规已进入到最后阶段。一旦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电池充电系统能效法规将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此次,CEC对于进入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最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成为第一个要求电池充电系统最低能源效率的政府机构。预计美国能源部(DOE)会随之制定相应的MEPS美国联邦法规(CFR)。
此能效法规适用于包含电池充电电路的大多数电子产品,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充电系统(BCS),包括消费类、工业用和商用电池充电系统。这些电子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动工具、手机、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不间断电源(UPS)、移动工作站以及电动高尔夫球车等等。
1.新能效法规影响到以下构成的通用电池充电器:
l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分别在单独的外壳中;
l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池在另外的外壳中;
l 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源在另外的外壳中;
l 电源、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都在同一个外壳中。
2.CEC对于电池充电系统主要根据不同测试方法区分为两大类:
l 小型电池充电系统(Small BCS,SBCS):额定输入功率≤2kW
l 大型电池充电系统(Large BCS,LBCS):额定输入功率>2kW
3.电池充电系统的最低能效要求(MEPS)分三阶段实施:
l 2013年2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包含非接触式感应充电系统),譬如用于手机、个人护理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电池充电系统;
l 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大型电池充电系统以及用于电池容量大于20Wh的USB充电系统,譬如工业用电池充电系统(叉车等);
l 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非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譬如小型商用充电器(急救人员使用的对讲机、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等等)。
需FDA审批的医疗器械用充电器不在此法规的管制范围。
电池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根据充电器的容量进行计算,对于大型电池充电系统和小型电池充电系统,其计算出的能效值是不同的。表1和表2分别给出了大型和小型电池充电器应满足的性能参数要求。
表1:大型电池充电器的性能参数
返充系数(CRF
放电深度100%、80%
CRF1.10
放电深度40%
Crf≤1.15
功率转化效率
≥89%
功率因数
≥0.90
维护模式功率
≤10+ 0.0012Eb瓦,Eb为电池容量
无电池模式功率
≤10瓦
表2:小型电池充电器的性能参数
24小时最大充电和维护能量(WH)
EB2.5WH
16×N
2.5Wh<Eb≤100Wh
12×N+1.6Eb
100Wh<Eb≤1000Wh
22×N+1.5Eb
Eb>1000Wh
36.4×N+1.486Eb
维护模式和无电池模式功率
维护模式功率和无电池功率总和应≤1×N+0.0021×Eb
其中Eb为端口所有电池的平均容量,N为端口数
对于感应式电池充电器,或者满足表2对于小型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或者满足:维护模式功率小于1W,无电池模式功率小于1W,充电和维护模式测试的24小时期间功率平均小于等于1W。
对于备用电池和不间断电源(UPS),其维护模式功率不超过0.8+0.0021×Eb瓦。
CEC要求所有的测试必需在其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此外,在产品进入加州销售之前,制造商必需向CEC报告有关产品能效的信息,进行相关能效认证,并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详情参见: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美国商用食品加工机新版安全标准UL 763-2012介绍
2012年1月31日,UL发布了新版(第4版)商用食品加工机安全标准UL 763-2012。该标准涵盖各类商用绞肉机、碎冰机、切片机、搅拌机、研磨机、削皮机、果汁机、榨汁机、擀面机等众多电机驱动的食品加工电器的安全要求。相比于2010年7月22日颁布的旧版(第3版)UL 763-2010,新版UL 763-2012增加或修改了以下条款:
l 新增商用(手持式)棒型搅拌器的相关要求;
l 电子控制器故障情形的澄清说明;
l 果汁机顶盖开口的相关要求;
l 果汁机顶盖不提供开口的例外情形;
l 对具备Class F (155)和Class H(180)绝缘系统的电机,增加温度限制的要求;
l 修改果汁机的胡萝卜素负载条件;
l 修改商用榨汁机的食材负载条件;
l 删除附件A的零件参照标准列表,并将零件要求列入标准正文中。

                                                            (来源:39检测认证网)

墨西哥能源部发布室外使用LED灯具能效规范及测试方法
2012年11月6日,墨西哥能源部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一项强制性的能效技术要求:墨西哥官方标准NOM-031-ENER-2012《道路、高速公路和户外公共区域使用的LED灯具能效规范及测试方法》。该标准将于2013年5月5日起正式生效,所有涵盖在该标准范畴内的LED灯具产品在进入墨西哥市场上须按照此标准进行检测。该标准对于户外使用的LED灯具的最低能效要求、分类、测试程序、标签和市场监管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要求。
该标准不适用于那些已经在其他墨西哥官方能效标准里已经做出规定的产品(如已于2012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普通照明用LED灯泡的能效标准NOM-030-ENER-2012中规定的产品)、只能用于螺口LED灯泡的灯具及工作电压不高于48V的灯具产品。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功能的户外用LED灯具也不在此标准范围内:
l 用于装饰;
l 用于观赏;
l 用于发出可变颜色的照明灯具;
l 只发单色光(如绿色、红色、黄色、蓝色等);
l 在水下使用或做信号灯的灯具。
用于道路照明的LED灯具最低光效要求为70lm/W;对于户外LED使用的灯具而言,壁灯的最低光效要求为52lm/W,投光灯的最低光效要求为70lm/W。
该标准要求所有室外灯具的总光通量测量值不得低于产品标记上标准值的90%。标准还规定了道路、高速公路和室外LED灯具色温范围(表1)、不同额定寿命时的6000小时光通维持率(表2)。
表1 相关色温范围
TCC(K)
允许色温范围(K)
2700
2580~2870
3000
2870~3220
3500
3220~3710
4000
3710~4260
4500
4260~4746
5000
4746~5311
5700
5310~6020
6500
6020~7040
表2 6000小时最低光通维持率
标称寿命(h)
6000小时时的最低光通维持率(%)
≤35000
93.1
≥35000且<40000
94.1
≥40000且<45000
94.8
≥45000且<50000
95.4
≥50000且<10000
95.8
>100000
97.9
标准还对要求用于道路照明的LED灯具显色指数不低于67,用于户外照明的LED灯具显色指数不低于70。标准要求所有室外LED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小于0.9,总的谐波失真不超过20%。
标准对户外灯具的眩光做出了详细规定,还在附录C中规定了耐温差测试和开关次数测试的测试程序要求。经过此项测试后,灯具应还能正常工作15分钟。此外,标准还对测试前的采样程序、测试和计算方法提出了要求。附录中对灯具的电学、光学、辐射、流明维持率、色温等参数的测量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墨西哥的标准分为NOM标准和NMX标准两类,NOM标准是墨西哥政府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由墨西哥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其草案和正式文本均须在墨西哥官方公报上公布。NMX标准是由墨西哥官方认可的标准编写机构颁发的非强制性标准,只有当NMX标准成为NOM标准的参考,或被相关的法规引用时,才变为强制性标准。能源部通过国家节能委员会发布墨西哥能源效率的国家标准,墨西哥节约能源标准全国顾问委员会(CCNNPURRE)则负责墨西哥能效国家标准的制定、执行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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