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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第135辑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6-07-15 15:55:43 阅读次数:0

 
宁波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服务中心
宁波检验检疫局法制处技贸科
 
宁 波 检 验 检 疫 协 会

经修订的无线电设备指令在欧盟各国实行
在2016年6月12日前,欧盟成员国必须采纳及公布法例,订明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第2014/53/EU号指令。之前实施的无线电设备及电讯终端设备指令(第1999/5/EC号指令)将被废除。
新指令制订法例框架,规管投放到欧盟市场及在欧盟市场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新指令适用于各类无线电设备,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专为公众安全、防卫及国家安全而设的无线电设备除外。
在新指令下,“无线电设备”的定义指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或者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并须配合天线等配件才可使用的电器或电子产品。
例如,电视机、遥控器、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新指令规管。此外,新指令将适用于9千赫(kHz)频率以下的无线电设备。
新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a. 对人体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b. 有充足的电磁兼容性
c. 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
d. 避免有害干扰
这些“基本规定”载于新指令第3条,适用于所有经济经营者。所有经济经营者均有责任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符合该指令。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储存或运送符合基本规定。
生产商必须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各项生产程序符合该指令,若有需要,并应执行以下措施,确保最终用户的健康及安全:
1. 抽样测试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
2. 调查有关无线电设备违规的投诉,若有需要亦应保存投诉纪录
3. 通知分销商有关调查事件
根据该指令的标签规定,生产商应:
a) 编撰所需的技术文件(参考指令第21条)
b) 为无线电设备进行相关的合规评估程序(参考指令第17条),若已完成合规评估程序后,则应撰写一份欧盟合规声明,并在设备上贴附CE标记
c) 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后,保存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为期10年
d) 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附有种类、批次或序列编号,或者其他辨认资料,并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生产商的邮寄地址。若无线电设备的尺寸大小或性质不允许附贴上述资料,上述资料可以贴附在无线电设备的包装或附随文件上。联络资料必须以最终用户及市场监察机关容易理解的语文撰写
e) 确保无线电设备附随的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是以成员国消费者及其他最终用户容易明白的语文撰写。说明书应包括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所需资料,包括配件和部件的说明。说明书和安全资料以及所有标签均应清晰可见及容易明白。
专门发放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其标签必须包括以下资料:(a)无线电设备的操作频带;以及(b)无线电设备在操作频带下所发放的最大射频功率。
除了生产商,进口商亦须在无线电设备附上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供联络的邮寄地址,若因无线电设备的尺寸太小,未能附上资料,以及进口商必须打开包装才可以把其名称及地址标示在无线电设备上,则可把上述资料贴附在包装或附随文件上。进口商必须以最终用户及市场监察机关容易明白的语文撰写联络资料。
详情参见: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7%BB%8F%E4%BF%AE%E8%AE%A2%E7%9A%84%E6%97%A0%E7%BA%BF%E7%94%B5%E8%AE%BE%E5%A4%87%E6%8C%87%E4%BB%A4%E5%9C%A8%E6%AC%A7%E7%9B%9F%E5%90%84%E5%9B%BD%E5%AE%9E%E8%A1%8C/baeu/sc/1/1X2ZT68A/1X0A6EN7.htm
(来源:经贸研究)
加拿大政府的一项修改消费品和商业产品现行强制性最低能效标准的议案将于7月14日征求公众的意见,议案内容有:
(i)提高20个现行规定的产品种类的标准;
(ii)对8个现行规定的产品种类的标准或报告要求做出微调;
(iii)废除和更换部分规定,删除对旧的或过时的标准的参考,同时改进规定内容的语言,方便利益相关方找到及理解对自己适用的要求。具体的说,这项议案要完成以下工作。
与美国的测试程序变更以及干衣机、洗衣机、集成式洗衣-烘干机、商用洗衣机、洗碗机、冷库和冰箱的生产日期规定和能效标准保持一致。更新报告要求,加入新的干衣机、洗衣机和洗衣-烘干机能效度量指标,以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能效测量数据和信息能够最佳的体现这些电器所使用的最新技术和方法。
允许干衣机按照加拿大标准或美国替代性测试程序(附件D2)进行测试,并且保持与美国相同的灵活性。
对干衣机、洗衣-烘干一体机和商用洗衣机逐步推进两项严格的能效标准,计划向美国看齐;这些标准的生效日期如下:洗碗机(2013年5月30日),冰箱和冷库(2014年9月15日),干衣机(2015年1月1日),洗衣机(第一等级2015年5月7日,第二等级2018年1月1日),集成式洗衣-烘干机(烘干机和第一等级洗衣机2015年3月7日,第二等级洗衣机2018年1月1日),商用洗衣机(第一等级2013年1月8日,第二等级2018年1月1日)。
2017年1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中央空调和热泵应符合2015年1月生效的美国能效标准和测试程序(本次议案的规定不改变加拿大使用最普遍的分体式中央空调的标准,因为该类产品的现行标准已经与美国标准一致)。
对2015年6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制冷电器的规定将与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的标准一致,这些标准自2010年起已在美国的多个州生效。
对2012年1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商用冰箱、冰柜和冷库(独立型)的规定将与美国2012年已生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6年6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电动机的规定将与美国同一日期有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4年11月14日及之后生产的荧光灯镇流器的规定将与美国2014年生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2年7月15日及之后生产的通用型荧光灯的规定将与美国2012年生效的标准一致;对2018年1月26日及之后生产的产品的规定将与美国同一日期有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2年7月15日及之后生产的通用型白炽反射灯的规定将与美国2012年生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8年1月28日及之后生产的制冷电器的规定将与美国同一日期有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2年9月30日及之后生产的整体式末端空调器的规定将与美国2012年生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2年8月31日及之后生产的冷藏饮料自动售货机的规定将与美国2012年生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
对2014年6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室内空调的规定将(i)与美国自2014年生效的标准和测试程序一致,并(ii)包括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宣布的商标规定的修改,即商标可以出现在产品包装或产品上。
对2017年4月16日及之后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的规定将与美国2015年生效的针对中等容量水箱的中等容量和大容量热水器标准一致(美国实施了更严格的大容量水箱标准,但在加拿大不适用)。
对2017年4月16日及之后生产的燃油热水器的规定将与美国2015年生效的标准一致。
一般来说,本次的议案规定的生产日期与美国规定的日期一致,不管该日期是否已经过去,此行目的为确保加拿大和美国的规定内容一致。如果有些日期已经过去,则不再追溯实施这些规定。在议案中的规定生效前进口到加拿大或者跨省运输的产品将不受影响,消费者可以购买。
除上述内容外,议案还将废除规定中对数字电视适配器的要求,并对电灶、出口标志、外接电源、燃气壁挂炉、穿墙燃气炉、通用电灯、电视和大型商用空调及热泵的范围、报告要求和合规性要求进行微调。
(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贸服中心)
2016年7月1日,《海合会低电压电气设备技术法规》将正式生效,即日起凡是列入该技术法规强制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需要获得海湾合格标志(G-mark)型式认证证书后方可进入海合会7个成员国(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也门)的市场。
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目前有包括电风扇、冰箱/冰柜、洗衣机/干衣机、食品加工器具、烤面包机、理发器/干手器、微波炉、热水器/液体加热器、电熨斗、插头插座类/充电器、空调、电热锅/烧烤器具、家用电加热设备-土壤加热器等13类产品。
海湾国家是我国出口电器产品的重要目的地之一,其中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国家更是家电和低压电器类产品的主要输出国。
本次GC认证的实施,统一了7个成员国的要求,长期而言有利于电器产品出口流程的透明化和便利化,但同时也需要企业提前应对,及时关注认证规则,研判标准要求,确保产品顺利取得证书。
详情参见:
http://agc-cert.com/newsshow.php?cid=93&id=485
(来源:A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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