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第134辑
[宁波电工电气协会]发表于 2016-07-15 15:50:30 阅读次数: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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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读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2016年5月16日,工信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发布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答疑。
1、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原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1)电器电子定义: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此处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2)《管理办法》所述电器电子产品,不再采用穷举法罗列,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类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9.照明产品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3)应用场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此外,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二手产品也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4)明确排除的产品范围: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2、实施时间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3、适用标准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26125-2011,IDTIEC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4、SJ/T11364-2014合规问题及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声明
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SJ/T11364-2014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1)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2)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3)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
5、合格评定制度
有关合格评定制度《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6、对于不同应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答: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7、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生效后,即使最终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最终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最终产品生产者还是其上游供应商负这个责任?根据答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因此生产企业务必要注重对供应链原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管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影响及损失。
更多问题的解答请参考: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3018/c4777618/part/4777622.pdf
详情参见:
http://agc-cert.com/newsshow.php?cid=93&id=472
(来源:AGC)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也表现出了巨大的市场潜力,为了更好的促进高端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美国灯具设计联盟(DLC)于2016年5月7日发布了“网络照明控制系统”最新规范-Networked Lighting Control Systems Specification Version(NLCS) V1.01,并正式开始接受网络照明控制系统的递交和认证。
NLCS是DLC最新开发的认证项目,名为“Commercial Advanced Lighting Controls Project”CALC的项目。所有DLC审核通过的NLCS系统将在Networked Lighting Controls Qualified Products List (QPL) 认可产品目录中进行列名。
DLC NLCS系统项目发布进程:
DLC于2015年9月1日,第一次发布关于网络照明控制NLCS系统规范的草稿版,其详细的开发进程如下:
时间 | 内容 |
2015年9月1日 | 发布第一次草稿,提出网络照明控制系统的概念 |
2016年1月6日 | 发布第二版草稿,具体化相关说明和要求 |
2016年4月21日 | 发布正式版version1.0 |
2016年5月7日 | 发布最终版version1.01 |
DLC NLCS系统产品范围及性能要求:
自第一次草稿版至今,DLC一直在更新和阐述网络照明控制系统的定义和覆盖的产品范围,在最新的NLCS V1.01中,DLC特别强调此规范只适用于室内网络照明控制系统。该规范的详细Scope为:结合了感应器、网络系统和控制器,且可以智能调节室内灯具的系统,但不包括灯具本身。
DLC在此规范中,对NLCS系统的产品功能分为‘Required’和‘Reported’两大类,具体的产品功能分类如下所示:
DLC NLCS系统递交流程:
DLC强调申请网络照明控制系统,必须是商用的,能直接购买使用,并且已在实体建筑中安装成功,实现所有功能的控制系统。其递交流程和周期与普通灯具产品的递交类似,只是在application命名前面,一定要加上'CALC'标识,以便与普通灯具产品的递交进行区分。同时,DLC给出了完整的Application form 和收费规则,收费标准如下:
$14,500 annually if paid by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EFT) or Check
$15,000 annually if paid by Credit Card
详情参见:
http://www.baclcorp.com.cn/show.asp?para=cn_2_7_932
(来源:BACL)
2016年3月14日,泰国工业部工业标准协会(TISI)发布公告,内容涉及修订滚筒式干衣机安全标准的技术法规草案,通报号为G/TBT/N/THA/477。
技术法规草案将滚筒式干衣机的安全标准修改为强制标准。范围包括额定电压单相250 V以下、其它480 V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滚筒式电动干衣机,还包括使用了冷却系统、整合了密封式电动压缩机、用于甩干纺织材料的滚筒式干衣机安全标准。草案的修订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防止出现事故。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通报发布之后60天。来源:
http://www.tbtguide.com/bzhyjs/xwdt/gwxw/201605/t20160517_159545.html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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